《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四章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的危险消除后,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一个协调的方式,研究拟定计划和优惠政策的恢复和重建住宅房屋、组织重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损坏或受到灾害...
发布时间: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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