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将农户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建筑占地面积、建筑方案等相关信息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
发布时间: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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