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5、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6、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7、离休、退休的。 8、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
发布时间: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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