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籍居民家庭: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
发布时间:202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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